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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党政领导班子落实“三重一大”制度暂行办法
2010-06-08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党中央关于“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提高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民主、规范、科学决策水平和治校能力,根据党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工作实际,特制订本暂行办法。

一、集体决策机构

(一)院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为集体决策机构。

(二)院党委会的正式成员为院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学院领导、部门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三)院长办公会的正式成员为院长、副院长。院党委委员、副调研员列席会议。根据会议内容,确定有关部门、单位的负责同志列席会议。

二、“三重一大”事项主要内容

(一)重大决策

凡涉及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均属于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1.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上级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和落实;

2.党的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荣誉称号的授予和全院性的奖惩事项;

3.学院发展战略以及规划的制订和调整,含学院队伍建设规划、专业建设规划、校园建设规划等;

4.学院年度工作计划的制订;学院综合财务收支计划,含学院年度预决算的制订和调整;

5.学院专业设置和调整,学院申报省部级及以上的示范、特色专业和示范实训基地,重大教学改革等;

6.学院全局性重大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的制订,含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学院内部分配制度改革、财务、后勤等方面的改革;全院性重要规章制度的制订、修改和废除;

7.学院党政和学术机构的设置、调整以及学院人事编制、职称评定和岗位设置工作方案、职级晋升方案等;省(部)级以上名师的遴选、推荐;

8.学院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计划以及学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相关政策;

9.重大基础设施、基本建设及其它办学资源的配置和调整;学院不动产的处置;

10.工资、医疗、住房等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政策的制定与调整;重大人身伤亡、责任事故、突发事件的处理;

11.院办企业的设立、调整、关停、产权变更等;学院重大无形资产的授权使用;

12.国内外重要合作和交流事项;

13.其它应当由学院集体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

(二)重要干部任免

1.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

2.院级后备干部推荐、选拔;

3.全国、省、市、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候选人的推荐;

4.校办骨干企业决策层组成人选的提名;合资或股份制企业院方董事及经理的推荐;

5.院学术委员会、院务委员会等机构负责人和成员的任免。

(三)重大项目安排

1.基本建设项目、不动产购置、房屋修缮项目、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对于土地、房屋以及大型贵重设备器材等资产的出租和转让;

2.国内外合资、合作的重大项目(含对外合作办学)以及对外投资项目;

3.学院大型庆典活动;

4.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

(四)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1.未列入学院财务预算的临时性特殊项目支出单项金额在5万元及以上的;

2.受赠的大额资金及物件的使用方案;

3.其它需要学院集体讨论决定的开支项目。

三、集体决策程序

(一)民主决策程序。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1.依照《高等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规定,应该交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在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教代会审议或通过。

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学术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3.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4.其它“三重一大”事项,在党委会和院长办公会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院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论证报告或立项报告。

(二)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1.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

2.凡需党委会或院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3.党委会出席人数需达到应出席人数的2/3(重要人事任免等重大议题,出席人数必须超过应出席人数的2/3),会议方可举行。

院长办公会出席人数达到或超过应出席人数的1/2,方可举行。

如遇突发事件,按《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处置程序,实行首长负责制,由相关人员及时处理。事后将结果向院领导通报。

4.会议在讨论有关议题和工作时,应首先由分管同志或部门负责同志充分报告情况。

5.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6.集体决策议决事项,应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对于有实质性的争议事项,如无时限要求,一般应推迟议决,重新调研,待意见成熟后,再提交会议议决。

党委会作出决定,应采取表决制。出席会议的党委委员有表决权。会议表决事项,以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1/2为通过。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表决,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为通过。

院长办公会如遇有时限要求的有争议事项,主持会议的院长有权作最终决定。

7.凡前次党委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2/3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凡前次院长办公会作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有1人动议,并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同志的同意,否则不得复议。

8.在讨论与本人及家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

9.会议决定的事项,必须明确落实实施部门和负责人。

10.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

11.“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要以会议记录、纪要、决定、备忘录等形式留下文字性资料,并存档备查。

四、集体决策的实施与监督

(一)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院长办公会做出的决定,由院长办公会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或拒绝执行。

(二)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决定的事项,由党委办公室、学院办公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书记、院长汇报。

(三)院工会依照《工会法》规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进行民主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地向教职工公布学院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教代会和全体教职工有权监督“三重一大”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教职工有权向各级党组织和上级部门反映意见。

(四)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根据职责权限对决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

五、责任追究

(一)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要追究责任:

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三重一大”制度决策程序,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2.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3.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4.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5.其它因违反本暂行办法而造成失误的。

(二)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三)对给学院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六、其他

(一)学院各二级单位将本单位“三重一大”实施细则或相关管理制度报学院办公室和监察审计室备案。

(二)本暂行办法由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三)本暂行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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