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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关于加强对权力运行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0-06-08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为全面落实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全面提高落实科学发展观的保障能力。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规及执纪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实施主体为学院纪检监察机构。

第二条 学院纪检监察机构监督对象是:院党委和行政班子及其成员、学院各处室系部及公司的领导干部,重点是处室系部及公司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监督的重点内容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执行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决策部署的情况。

(二)维护党的政治纪律,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特别是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的情况。

(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依法行政的情况。

(四)中央纪委全会、国务院廉政工作会议和上级主管部门党风廉政会议确定的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专项治理)落实情况,以及学院重要工作的开展情况。

(五)纪检监察机构认为容易产生腐败的领域、部位、环节。

第四条 监督方式

(一)通过直接参与重要工作实施监督

1、参加同级党委会、院务委员会、院长办公会及其他专门性会议,监督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使用过程中坚持集体讨论、民主作出决定的情况;

2、参加专项治理、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的过程或工作的重要环节,发现行政管理存在的问题。

3、参加基建、仪器设备采购、图书采购项目和各类项目招标的实施过程或重要环节,了解和发现经济活动中存在的问题。

4、选择重要项目实施全过程监督。

(二)通过协助工作实施监督

1、通过参与对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领导班子年度考核活动,运用座谈会、个别谈话等形式,听取对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反映,了解领导班子成员遵守党风党纪和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2、通过参与对相关工作开展情况的检查,具体了解处室系部或公司依法行政,以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完成情况。

3、通过参与调查研究学院存在的问题,提出源头预防和治理腐败的相关建议。

4、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或检察机关开展案件查处工作。

(三)通过审计实施监督

通过对二级财务的年度绩效审计、对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对需要审计事项的专项审计等,实施对各部门主要经济活动、对相关部门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的监督。

(四)开展检查调查

纪检监察机构认为有必要,可以按程序检查相关部门遵守法律、法规和决定的情况,调查相关人员违反纪律的行为。

经批准,纪检监察工作人员可要求被检查、调查的部门和人员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者予以复制;要求相关部门和人员就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责令相关部门和人员停止违法违规和违纪的行为;建议暂停有严重违纪嫌疑的人员执行职务。

纪检监察机构根据检查、调查结果,针对问题的性质,应及时发出《监察建议书》,有关单位和人员自收到监察建议起三十日内必须将采纳监察建议的情况书面报告监察机构。

第五条 各部门应主动接受监督,积极支持纪检监察机构履行职责。按规定需要纪检监察机构参与和协助的工作,有关单位要主动联系;认为需要向纪检监察机构报告的事项,要及时报告。学院所有部门和单位不得规避监督,更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依法依纪履行职责。

第六条 院、系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应当模范遵守本规定,经常督促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切实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重大事项和重要检查项目,纪检监察机构应向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和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发挥监督作用。

第八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监督职责,不遵守监督制度,有意规避监督的,视情节追究纪律责任。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负责解释。

二○○九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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