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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钟长鸣
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委员会 关于实行干部谈话制度的暂行办法
2009-12-29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切实加强对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促进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工作顺利进行,依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和党中央、国务院和江西省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谈话的对象、目的

实行谈话制度,是对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主要是涉及人事工作、项目管理、经济活动等相关人员)实施严格教育、管理和监督的重要措施。通过谈话,增强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廉政勤政意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达到教育和保护干部的目的。

第三条 谈话的原则

谈话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人为本、坦诚相待、治病救人的原则。采取同志式、平等式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谈话类型与内容

谈话主要分为任职廉政谈话、廉洁自律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五种类型。

  (一)任职廉政谈话。指对所有新提任、重要岗位新上任的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在上岗前提出任职要求和进行廉政勤政教育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重点围绕认真履行职责,正确对待和使用权力,改进、转变工作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履行一岗双责,加强自身修养,带头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监督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对存在不足和问题予以提醒,要求其注意克服和认真整改;听取本人对即将任职岗位的工作设想。 

(二)廉洁自律谈话。指根据工作需要与要求,不定期对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进行沟通、提醒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听取本人任期内的工作和廉政情况汇报;检查该干部的工作和遵守廉洁自律规定,以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反馈群众反映的意见和建议;对该干部存在的或须注意的问题进行提醒,或提出有关要求。

(三)诫勉谈话。指对有错误但又不够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群众反映意见较多、口碑较差、没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违纪的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以及符合上级有关诫勉谈话规定的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进行批评、诫勉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初步核查事实向本人转达(不能透露反映人、证人的情况);严肃指出其存在的问题和错误,说明其违反党纪政纪规定的程度,发展下去的后果及危害;要求本人就有关问题作出实事求是的说明;对其提出诫勉要求,或责成其进行整改;要求本人表明自己的态度。

(四)警示谈话。指针对某个部门(单位)在规范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出现的苗头性问题或者隐患,与该部门(单位)领导班子或有关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的谈话。

谈话的主要内容:指出部门(单位)在规范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存在的苗头性问题、隐患及其危害性;听取对问题的说明,分析问题的原因;提醒予以重视,提出具体建议、希望和要求,或责成其进行整改。

(五)信访反映谈话:指针对群众信访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对所涉及的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进行的谈话。可能涉及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不得作此谈话办理。

谈话的主要内容:在保护信访举报人的前提下,向被谈话人通报群众信访反映的主要问题;听取本人的说明;确实存在问题的,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和有关要求;责成被反映人就反映的问题写出书面说明材料,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和措施。

第五条 谈话的时间

(一)任职廉政谈话:应安排在该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正式任命(聘任)以后、上岗工作之前进行。如有特殊情况,可在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人员到任之后20天内进行。

(二)廉洁自律谈话:一般安排在对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工作完成之后进行;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进行。

(三)诫勉谈话、警示谈话:在发现问题时及时进行,或在校纪委、监察审计室等组织的初核报告审批后及时进行。

(四)信访反映谈话:在接到信访反映后及核实反映问题过程时进行。

第六条 谈话的方式

谈话的方式一般以个别谈话为主,视情况也可采取集体谈话的方式。

第七条 谈话的组织及有关要求

(一)对中层干部的谈话工作由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并组织实施。对重要岗位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单位领导或监察审计室组织实施。

(二)对中层正职的谈话由纪委书记主持。对中层副职的谈话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审计室主任主持。

(三)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时,谈话人可根据需要,要求谈话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四)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时,谈话对象要如实回答问题,不得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不得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和打击报复。对违反者,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

(五)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后,对被证实反映不实并已造成不良影响的问题,应当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用适当方式给予澄清。

(六)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后,应当用适当方式对谈话对象改正问题情况进行了解。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作出组织处理。

(七)进行个别谈话时,廉政任职谈话、廉洁自律谈话可以单独谈话;诫勉谈话、警示谈话、信访反映谈话的谈话人应当不少于两人。

(八)谈话记录由组织实施谈话的部门留存,必要时应当存入干部廉政档案。

(九)谈话人、谈话对象及有关工作人员对谈话内容要严格保密。对于失密、泄密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二00九年五月八日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干部谈话记录表

组织实施谈话单位: 编号:

谈话

对象

党派

谈话时间

地点

类型

主谈人

协谈人

记录人

谈话主要内容

谈话记录

主谈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

注:1、中层干部的谈话记录表由监察审计室保存;重要岗位人员的谈话记录表,所在部门、单位于谈话后5天内送交监察审计室保存,部门、单位保存复印件。2、此表不够,可增页。

(增页)

记录人签名: 主谈人签名: 谈话对象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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