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构筑拒腐防变的思想政治防线,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江西省纪委、监察厅《关于实行党风廉政教育谈心制度的暂行办法(试行)》,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行同党员干部和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教育谈心制度,是院纪委、监察室遵从上级纪委的有关文件精神,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保护干部的目的出发,以事前监督为主,将关口前移,以可亲、可信、可敬的形象,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保护和监督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教育谈心制度是指院纪委、监察审计室负责人或者受委托、指定的工作人员,本着教育在先、预防为主有方针,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内容、程序和要求,对谈心对象进行的党风廉政教育活动。
第四条 谈心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严格掌握政策,注重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五条 领导干部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政纪,自觉接受教育和监督;应当如实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认真接受批评和建议,及时纠正缺点和错误,努力改进工作,不断提高思想政治水平。
第六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进行谈心:
1.职务晋升或者岗位变动时,进行必要在廉政教育;
2.有不廉洁行为或者违纪苗头,需要提醒或者帮助教育;
3.有群众反映或者信访举报一般问题,需要澄清或者打招呼;
4.有其他需要通过谈心了解和解决的问题。
第七条 谈心对象:
全院正、副科级干部(院级干部由上级安排)、从事经济活动关键岗位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 谈心的组织及分工:
对正科级干部的谈心由院纪委书记负责;对副科级干部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审计室主任负责;对其他关键岗位需要谈心的由监察审计室主任负责;因工作需要,也可由纪委书记、监察审计室主任委托或指定有关人员进行谈心。
第九条 谈心的程序及要求:
1.院纪委、监察审计室根据掌握的情况和工作需要,确定谈心对象,报院纪委书记、院党委书记同意。
2.承办人员应当提前以适当方式将谈心时间、地点通知谈心对象。
3.需要谈心对象对有关问题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说明的,可以要求谈心对象提供书面材料。
4.谈心对象提出的建议和意见,可以采纳的,应当采纳,并及时将采纳情况告知谈心对象。
5.谈心结束后,承办人员应做备忘性记录,记录谈心的时间、地点、次数、谈心人员、谈心对象等基本情况,不记录谈心内容。受领导委托、指定进行谈心的,事后应将谈心情况向授权的领导报告。
第十条 对谈心人员的要求:
1.将谈心的内容、要求明确地告诉谈心对象。
2.重事实,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3.不准挟嫌报复,不准假公济私,不准提不正当要求。
4.不准向谈心对象泄露举报信访人的单位和姓名,不准将举报信访件或者谈心对象不宜阅看的其他材料给谈心对象阅看。
5.注意保密,不得向外泄露谈心内容。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院纪委、院监察审计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3年9月1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