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纪检监察室
网站首页|组织机构|党纪国法|警钟长鸣|时事热点|廉政文化|学校首页
关于举行第十届“青春倡... 11-09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廉政... 11-09
关于组织学习《〈中国共... 09-16
关于强调中秋节、教师节... 09-16
工作提示(赣应职院纪工... 11-23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邮编:341000 

举报电话:

0797-8326179(纪委监督检查室)

0797-8327369(纪委综合办公室)

举报邮箱:

jdjc@jxyy.edu.cn(纪委监督检查室)

jwb@jxyy.edu.cn(纪委综合办公室)

 
警钟长鸣
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纪律检查委员会纪检监察工作条例(试行)
2009-12-29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的纪检监察工作,以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维护党纪政纪,进一步端正党风校风,保证教育改革与发展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 中国共产党纪纪律处分条例>和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教育部、监察部、省教育工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校纪检监察工作要服从、服务于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服从、服务于学校改革与发展,要为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为培养献身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和接班人,提供纪律保证。

第三条 学校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在我校的纪律检查机关,纪委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学校监察审计室是我校的行政监察机构,是负责校内行政监察工作的职能部门,在主管校领导和上级监察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校纪检与监察工作合署办公履行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两项职能。

第四条 纪检监察工作要遵循纪检、监察系统的工作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坚持群众路线。

第二章 职能和任务

第五条 根据党章规定纪委承担以下任务:

1、维护党的章程和其它党内法规,贯彻执行党纪的决定,坚持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对党员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廉政教育、党的优良传统作风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等;

2、检查和监督党的组织和党员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对学校党委成员实行党章规定范围内的监督;

3、协助党委抓好学校的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实际调查研究,及时向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汇报党风、党纪和廉政建设情况,总结推广廉洁奉公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

4、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党员违反党纪和国家法律、法令、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决定或取消这些案件中的党纪处分,其中涉及政纪的案件,应与行政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于比较重要和比较复杂的案件,要及时将案情和处理意见向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律检查部门报告。纪委和党委意见不一致时,可报告上级纪委,请求协助处理;

5、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的检举和控告,受理党组织和党员对党纪处分不服的申诉,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不受侵犯;

6、纪委定期向党员代表大会和校党委报告工作,积极争取校党委对纪检工作的领导。

第六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监察审计处对校领导依法任命的各个行政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和依法聘任的各级各类教师及工程技术人员等进行监察,主要任务是:

1、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贯彻执行学校决议、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并依法保护其行使职权;

2、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3、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政纪的行为;

4、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

5、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决定和命令的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执法监察、专项监察、效能监察。

第三章 党风廉政建设

第七条 校纪委和监察审计处协助校党委和行政领导抓好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由学校任命的公司、企业负责人的廉洁自律工作。根据党中央、市委、市纪委、市委教育工委关于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要求,结合学校制定的廉洁自律的规定,定期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对照检查。要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进行自查自纠。

第八条 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是严肃党纪政纪的中心环节。查办案件的重点是:违反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反组织人事纪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给学校和国家造成严重损失的经济案件;严重官僚主义,给学校和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失职渎职案件;在招生就业工作中违反规定,营私舞弊的案件;违反社会主义道德,影响恶劣的案件;法人违纪案件。

第九条 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加强行业作风建设。要督促并协助有关业务部门完善校内收费管理办法,落实监督检查措施,堵塞漏洞,使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要坚决纠正乱办班、乱收费、乱发文凭和在招生就业工作中的不正之风。

第十条 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教育。要协助党委对党员进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的教育和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教育。教育党员坚定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廉洁奉公,遵纪守法,认真履行义务,正确行使权力,在改革和建设中建功立业。要组织党员学习党纪条规,学习有关法律知识;及时总结和推广廉政建设的先进经验,表彰和宣传廉政勤政、模范执行党纪政纪的先进典型;要充分发挥自身的优势,通报典型违纪案例,警钟长鸣,防微杜渐。

第十一条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监督机制。要协助党委建立和健全党内监督制度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制度。党风廉政建设的重点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和掌握人、财、物管理支配权的部门及人员。要抓好制度的落实和监督检查工作,每年至少要集中时间进行一次党风廉政建设状况大检查。同时,要积极开展日常的专项执法监察,严肃党纪政纪。要把党内监督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的监督结合起来,逐步形成强有力的监督体系,以保证党的肌体健康和各项任务的顺利完成。

第十二条 调查研究工作

1、调查研究的主要任务: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调查研究纪检监察工作如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的贯彻执行,为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服务,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服务;调查研究如何协助党委搞好党风廉政建设,包括党政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的情况,有关党风党纪的苗头性问题和倾向性问题,以及群众普遍关心而又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调查研究带有行业特点的不正之风的情况,特别要注意调查学校的收费、招生、就业、办培训班的情况;要探索建立和健全监督制约机制,有效地发挥监督制约作用的途径和方法;

2、调查研究的方法:深入基层,采取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抽样调查、个别谈话等形式,全面客观地分析问题,把握事物的本质,坚持实事求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用改革的精神认识问题和解决问题;

3、抓好调查研究成果的运用和转化。及时把调查研究的成果用于实践,指导工作。

第四章 来信来访工作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的职责任务是:

1、受理来信,接待来访,维护信访人的合法权益;

2、承办上级机关交办的信访事项,并负责上报处理结果;

3、根据信访的内容、性质及主管校领导的批示,向有关部门移交信访事项,并负责督促、检查;

4、综合研究信访情况,及时向主管校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信访信息;

5、做好信访统计、总结和归档工作;

6、向信访人宣传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坚持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重调查研究,重证据的原则;要保护写信人、上访人,不得把来信转给被检举人处理,防止打击报复;坚持分级负责、分工归口的原则;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要慎重对待政策性问题;信访工作要有专人负责,做到来信有人处理,来访有人接待,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

第十五条 处理来信来访的一般程序和方法

1、处理来信

① 对属于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办理的来信,有专人阅读后,进行登记、摘要,提出拟办意见,报领导阅批。然后,按领导批示查办、转办和督办;

② 对署名来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将处理结果告诉举报人;

③ 对匿名来信要具体分析,区别对待,慎重处理。对没有具体事实的可不予处理,或转交有关部门参阅;反映情节轻微的一般问题,可将问题摘抄给被检举人,由其做出检讨或说明;反映重要问题的,可先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内容反动的,可交公安部门处理;对纯属造谣诬陷的,查清后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处理来访

对于群众来访,要热情接待。对不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介绍其去有关部门反映。属于纪检监察工作范围的来访,要了解清楚来访人的基本情况、被举报人的情况和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谈话结束后,要请来访人审看谈话纪录,并请其在谈话纪录上签字。接谈结束后,将谈话内容摘要报领导阅批。

第十六条 反映情况

反映信访情况,提供信访信息,是信访工作的基本任务,要对信访举报带有普遍性的情况及重要典型问题,及时反映给领导,为学校党政领导分析形势,在更大范围内解决问题提供依据。努力做到全面情况定期反映,倾向性问题综合反映,重要问题专题反映,苗头性问题及时反映。

第十七条 信访件的转办

转办就是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把信访件转给上级、下级和同级有关部门办理。转办的意见有五种:阅处、酌处、查处、查处报情况、查处报结果。一般性的问题,转办时用阅处或酌处;重要的问题用查处或查处报情况;问题严重,性质恶劣,或问题虽然不大,但长期不办的信访件,转办时用查处报情况。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要求报告查处情况或查处结果的案件,承办部门一般应在一个月内查结上报。

第五章 案件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任务是,检查和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

第十九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要求是,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坚持在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依靠党的各级组织和各级行政部门,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监察系统内部以及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即维护党纪、政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群众的目的;切实保障广大党员、干部包括被检查的党员、干部行使有关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十条 纪检监察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纪检监察人员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纪检监察人员。

第二十一条 纪检监察人员办理的纪检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基本程序

  ㈠ 受理和初步核实

1、纪检监察部门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① 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② 同级党委、行政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③ 下级党组织及其管理的党员的违纪问题;

2、纪检监察部门受理反映党员、干部或党组织、行政部门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3、对于违反党纪问题初步核实可以采用《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中㈠、㈡、㈢、㈣、㈤、㈧的方法收集证据,对于违反政纪问题可以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四章中所规定的措施;

4、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监察部门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① 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部门党组织、行政部门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② 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和行政作出恰当处理;

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5、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立案

1、对于检举、控告和发现党员、行政监察对象以及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的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纪委、监察审计处决定立案,并办理立案手续;

2、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监察部门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或人事部门。

3、调查:对于经批准立案检查的案件,由纪委书记或监察审计处处长在纪委或监察审计处专职干部中指定2人或2人以上为案件检查承办人,开展调查工作,并确定1人主办,实行主办人负责制。案件检查承办人要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部门党组织、行政负责人和学校有关部门,以便共同进行调查。首先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定调查方案。要熟悉案情,并按照中纪委和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向知情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党纪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政纪案件应当在立案后六个月内结案,必要时可申请延长。重大或复杂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如发现触犯刑律的问题,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处理:调查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部门的党组织、行政领导通报,并征求意见。

移送审理

移送审理是案件检查工作的必经程序。凡属立案检查,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需要做出处理决定、审查结论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移送审理的案件应移送下列材料:

1、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2、立案依据;

3、调查报告;

4、全部证据材料;

5、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6、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7、案件检查承办人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第六章 案件审理工作

第二十三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审查处理党员、行政监察对象和学校各级党组织、行政部门违反党纪、政纪的案件以及申诉复查、复审、复议的案件。主要工作包括核对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的性质,提出正确的处理意见和建议。案件审理工作应按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审理工作条例》、监察部的有关规定、干部管理权限和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的批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

第二十四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政纪为准绳,坚持在纪律面前人人平等,惩前毖后,治病救人,贯彻执行办案的二十字方针。要从实际情况出发切实配备好专职或兼职审理人员,要明确纪委副书记、监察处长或一名专职纪检监察干部负责案件审理工作。案件检查承办人必须回避同一案件的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条 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程序

1、对于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案件审理工作,纪委副书记或监察处长应指定承办人。除案情简单者外,每个案件应由二人共同承办,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应组成二人以上的审议组办理,并确定其中一人主办;

2、审理案件,要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的要求进行审理;

3、案件审理人员接到案件检查承办人移送的案件后,经审查,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㈢款的规定的,给予受理;

4、承办人对处分决定中所列举的错误事实要认真审核,弄清犯错误党员、干部犯有哪些错误,每一错误发生的时间、地点、起因、情节及造成的后果,有关人的责任。审核认定的每一错误事实是否都有确凿的证据。犯错误党员、干部对处分所依据的错误事实如提出不同意见,有关组织的说明能否将所提问题说明清楚;

5、承办人根据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判断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错误性质是否准确,所给予的处分是否恰当;

6、纪检、监察部门应派人与犯错误党员、干部谈话,核对错误事实,听取本人意见。本人如有不同意见,应写出书面材料;

7、承办人审理后,草拟审理报告。报告中应写明错误事实、性质、政策法规依据、报案部门的意见和承办人的意见;

8、承办人办理的案件,要经过纪委、监察部门负责人与审理人员集体审议,提出结论性意见;

9、承办人根据集体审议的结论性意见修改审理报告,经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提请纪委及校长办公会审定;

10、纪委或校长办公会决定后,纪检监察部门即办理批复和备案手续,承办人根据有关规定立卷归档。

第二十六条 党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1、对学校中层正职、副职党员干部,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处分,由纪委提出处理建议,报校党委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教育工委备案。给予党内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由干部所在部门总支(直属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校纪委批准后,报校党委备案,同时报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教育工委备案;

2、对其他党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纪律处分,由党员所在部门党支部批准;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纪律处分,由党员所在部门党支部提出处理建议,经校纪委批准,报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二十七条 政纪处分的批准权限

根据《关于处分违反政纪的监察对象批准权限的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作如下规定:

1、对中层正职、副职行政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处分的,由监察审计室提出处分意见,党委会批准。其中给予行政监察对象撤职以上(含撤职)行政处分的,经党委会批准后,报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教育工委备案;

2、对其他行政监察对象,需要给予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下行政处分的,由受处分者所在部门提出处理建议,监察审计室批准。需要给予降级(含降级)以上行政处分的,报党委会批准;

3、凡监察对象受到政纪处分,均要报省国土资源厅纪检组、省教育工委备案。

第七章 效能监察

第二十八条 效能监察是指监察部门对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的能力和效果的监督检查。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在于加强各部门两个文明建设,促进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廉洁、高效、公正、尽职尽责地管理行政事务,保证政令畅通,决策正确,管理科学,行为规范,不断提高部门工作的效益与质量。

第二十九条 效能监察工作必须遵循治标与治本相结合;规范行为与建章立制相结合;监督检查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奖励与惩处相结合的基本原则。

第三十条 效能监察的主要内容:监督检查政令贯彻执行情况、决策情况、机关管理情况和履行职责情况。

1、学校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学校发布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应严格按照规定范围、时限和内容结合实际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

2、对决策管理监督检查的重点是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要事项安排和大额度资金使用,实施事前、事中和事后的监督,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和规范化;

3、监督检查机关管理的情况,重点考察与衡量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工作作风、工作环境与工作条件是否有利于提高工作效率与质量,是否有利于接受监督和给人民群众带来便利;

4、监督检查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是否全心全意地为人民服务;是否在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范围内履行职责,行使职权;是否高度负责,积极勤奋,富有成效地履行管理职能。

第三十一条 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1、监察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① 负责效能监察的计划制定,组织实施和日常工作;

② 负责效能监察的信息收集、调查研究和向主管领导提出效能监察立项、实施的建议;

③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④ 负责查处效能监察中发现的监察对象违法违纪行为和效能低下的部门提出监察建议和做出监察决定;

⑤ 指导各部门做好效能监察推进工作;

⑥ 负责总结、宣传先进典型。

2、监察部门有下列职权:

① 查阅、复制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要求被监察部门和有关人员报送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及其它必要情况;

② 责令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监察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

③ 责令被监察部门和人员停止正在或者可能损害国家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行为;

④ 建议主管部门暂停有严重违法违纪嫌疑人员的公务活动或者职务;

⑤ 对不执行、或者拖延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决定、命令应予以纠正的,提出监察建议;

⑥ 对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指示应予以纠正或撤销的,提出监察建议;

⑦ 对违反政纪的行为,按照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⑧ 对阻挠、干扰监察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或无正当理由拒绝、不认真执行监察建议和监察决定的,追究其责任;

⑨ 其它法律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效能监察的程序

1、调查研究,选题立项。重点是:

① 围绕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的中心工作;

② 围绕学校热点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

③ 围绕行政效能推进中的难点问题;

④ 围绕行政效能推进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的问题;

⑤ 其他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问题。

2、针对问题,制定方案。根据立项内容难易程度、工作量的大小确定人员分工,拟定工作程序,制定工作时间表和工作标准。

3、对重大经济活动实行全程监察。参与决策、招标、实施、验收等全过程,并做好相关的书面记录和资料归档工作。

4、分清责任,严格奖惩。在调查核实告罄情况的基础上,要分清责任,根据本章奖励与惩处的规定,对有关人员实行严格的奖惩。

5、提出建议,改进管理。针对效能监察中发现的问题和找出的原因,提出整改建议,促导各部门建章立制,堵塞漏洞,做好行政效能推进工作。

第三十三条 效能监察分别以专项抽查、定期考评和案件查处等方式进行。

㈠ 专项抽查方式。是用于不定期对部分部门进行专项效能监察。基本程序为:

1、选择效能监察重点,确定具体监察项目;

2、组成专门工作小组,以随机抽取或针对性选取的方式确定被监察对象;

3、在事先不告知的情况下,以听取汇报、实地检测、专门访谈、问卷调查、明察暗访、跟踪分析等方式进行考察;

4、根据情况,下发《效能监察通知书》、《效能监察情况通报》。

㈡ 定期考评方式。适用于对全校各部门进行综合效能监察。基本程序为:

1、开展效能监察的部门,每年要进行一次自查,并写出自查报告;

2、监察部门以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实地监测、查阅档案资料等形式核实情况、征求意见。

㈢ 案件查处方式。适用于以案件为中心展开的效能监察活动,基本程序为:

1、初步审查,即监察部门对受理的效能监察问题的案件线索进行初步审查和调查,证实案件线索是否具有立案价值;

2、填写初查报告和立案建议,报主管领导审批,经批准后正式立案;

3、组成专门工作小组查清问题,找出原因,作出结论,确认责任者及责任性质;

4、根据监察职权处理责任人。提出整顿改进管理的建议。同时,监察部门应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决定和整改措施。

第三十四条 对经过效能监察确认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奖励,并建议组织、人事部门作为年终考核和选拔任用、职务晋升的重要依据。对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命名为效能推进先进部门。

第三十五条 对有违反效能监察规定行为的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分别予以批评、告诫、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建议组织人事部门对工作人员一年内被告诫一次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一年内被告诫两次或跨年度累计被告诫三次的,年终考核应评定为不称职并调岗;对有违反效能监察规定,情节严重的部门,除追究主要领导责任外,并以适当方式以示警告。连续两年被警告部门的领导由监察部门向任免机关提出降职或免职建议。

第八章 纪检监察队伍建设

第三十六条 纪检监察队伍的建设

1、纪委委员、纪检监察专职干部应具备如下条件:党性强,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坚持党纪条规,勇于同一切违纪、违法和腐败现象进行斗争;密切联系群众,实事求是,对党和人民有高度负责的精神;严格执行党纪国法和各项办案纪律,坚持原则,恪尽职守,秉公办案,敢于碰硬,不徇私情,办事公道,刚直不阿;

2、纪检监察干部要加强学习,努力做到知全局、懂教育、懂经济、懂法律,精通纪检监察业务。要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知识,贯彻“三个代表”的思想,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学习纪检监察业务知识,成为本职工作的内行。要有计划地对纪检监察干部,特别是对年轻干部进行在职或脱产培训,要鼓励纪检监察干部根据自己的情况在职进修学习;

3、各级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充分认识自己的光荣使命,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修养,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必须遵纪守法,遵守职业道德,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4、充分发挥兼职纪检委员和监察干部的作用。要经常组织他们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法规和纪检监察业务知识。学校的有关情况,特别是重大决策,应及时向他们通报,使他们了解学校工作的大局,以便发挥作用。

第九章 党委和行政领导要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

第三十七条 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把纪检监察工作列入党委和行政的工作日程。每年至少要研究两次纪检监察工作,听取纪检监察部门的汇报,审定工作计划,解决工作中的难题。对于查处重大违纪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校党委和行政领导要亲自过问,排除干扰。

第三十八条 要使纪检监察干部有机会参与学校教育改革和发展的实际,及时了解党委和行政的重大工作部署;要关心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的建设,及时配齐纪检监察干部;尽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适当办案补贴,妥善解决他们的专业技术职务和待遇。

第三十九条 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实现纪检监察干部的轮岗交流。对从事一定时间纪检监察工作的干部,特别是年轻干部,要给他们到其它部门工作锻炼的机会。同时,鼓励比较熟悉学校教育改革和业务工作的干部,参加一段时间纪检监察专职工作。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今后,如与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不一致,以中央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试行。

关闭窗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2016   赣ICP备06002344号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联系电话:0797-8327999 传 真:0797-8327999   招生就业处:0797-8326546 0797-8326576  邮政编码: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