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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
四川:十六个决不允许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
2014-11-04 00:00 佚名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

近日,四川省纪委监察厅下发《关于加强纪检监察干部监督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列出“十六个决不允许”的负面清单,以铁的纪律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

  “《意见》主要依据党内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央和中央纪委提出的新要求,归纳总结了四川省近年的经验做法。”四川省纪委监察厅干部监督室相关负责人介绍说,《意见》从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的履职行为、探索创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式、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具体措施,以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

  在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方面,《意见》要求纪检监察干部严守政治纪律,不准发表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定相违背的言论;严守组织纪律,不准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等党内组织生活制度;严守办案纪律,不准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案谋私和违纪违法办案;严守廉政纪律,不准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严守保密纪律,不准泄露信访举报内容、案件情况等秘密。同时,列出“十六个决不允许”的负面清单,以铁的纪律严格规范纪检监察干部履职行为。《意见》要求探索创新纪检监察干部监督方式,提出采取在全省纪检监察系统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及时开展专项检查,发现问题并督促整改;建立作风巡察长效机制,强化巡察结果运用;重视社会舆论监督等多方面加强监督。同时,认真分析排查涉及纪检监察干部的案件线索,对违纪违法问题以“零容忍”态度坚决查处,绝不姑息。《意见》要求坚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建立健全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制度。包括建立健全纪检监察重点工作监管制度、纪检监察干部日常监督制度、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工作机制等。

十六个决不允许:

  要坚决维护政治纪律的严肃性,决不允许散布违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的意见;决不允许公开发表同中央和省委的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决不允许对中央和省委的决策部署阳奉阴违;决不允许编造、传播政治谣言及丑化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决不允许参与各种非法组织和非法活动。

  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严格执行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决不允许个人或少数人决定重大事项,甚至个人凌驾于组织之上。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凡涉及重大问题、重要事项都要按规定向组织请示报告,决不允许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我行我素、目无组织、自由散漫。

  要坚持实事求是、依纪依法、安全办案,决不允许越权批办、催办或干预有关单位的案件调查处理;决不允许徇私舞弊、以案谋私、办人情案;决不允许瞒案不报、压案不查;决不允许截留、挪用、私存暂扣或收缴的违纪违法款物;决不允许违纪违法办案和出现安全责任事故。

  要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挡得住诱惑、管得住小节,切实改进作风,决不允许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十项规定”精神,以及省纪委监察厅“二十一条要求”。要坚持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常修为政之德,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欲之害,决不允许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工程建设、招标投标、项目审批、资源配置、经济纠纷等市场经济活动;决不允许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要充分认识保密工作的重要性和严峻形势,进一步增强保密意识,严守保密纪律,把保密工作贯穿于信访举报、线索管理、案件查办以及其他日常工作各个环节,决不允许跑风漏气,泄露信访举报内容、问题线索、案件检查情况等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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