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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纪国法
下月起全面禁止在历史建筑、公园等设私人会所
2014-10-28 00:00 佚名  中国纪检监察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10部门《关于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设立私人会所的暂行规定》,明确自下月1日起,严禁在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中以自建、租赁、承包、转让、出借、抵押、买断、合资、合作等形式设立私人会所。

  《暂行规定》强调,对已经设立的私人会所依法依规整治。具体而言,对没有合法手续或者手续不健全的予以关停;对有合法手续但有违规违法行为的予以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对有合法手续但经营对象、范围、形式等违反相关规定的予以转型或者停业整顿;对出租给单位或者个人作为非经营用途的,由所在地人民政府协调产权单位提出解决办法,租赁合同到期后收回。

  《暂行规定》要求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实行信息公开,接受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监督;要求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明确职能职责,搞好统筹协调,坚决防止和纠正侵占历史建筑、公园等公共资源的问题。

  针对《暂行规定》的出台,有专家指出,此举是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严肃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以及把整治“会所中的歪风”作为教育实践活动反“四风”重要内容之后,中央层面又一次对清理整治私人会所作出的具体部署。也有专家认为,此前一系列整治“会所中的歪风”行动,主要体现在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反对“四风”等的综合性文件之中,相比之下,此次10部门规定更清晰、更有针对性。

  “将中央意志转化为党规政纪,10部门规定也是落实四中全会精神、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具体体现。”专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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