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纪检监察室
网站首页|组织机构|党纪国法|警钟长鸣|时事热点|廉政文化|学校首页
关于举行第十届“青春倡... 11-09
关于组织开展2022年廉政... 11-09
关于组织学习《〈中国共... 09-16
关于强调中秋节、教师节... 09-16
工作提示(赣应职院纪工... 11-23
更多>> 
请输入要搜索信息的内容!

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邮编:341000 

举报电话:

0797-8326179(纪委监督检查室)

0797-8327369(纪委综合办公室)

举报邮箱:

jdjc@jxyy.edu.cn(纪委监督检查室)

jwb@jxyy.edu.cn(纪委综合办公室)

 
党纪国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2014-10-24 00:00 佚名  互联网
点击浏览下一页 [点击浏览该文件:我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doc]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关闭窗口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2016   赣ICP备06002344号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联系电话:0797-8327999 传 真:0797-8327999   招生就业处:0797-8326546 0797-8326576  邮政编码: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