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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习生是否该获得报酬?
2016-12-2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不可否认,实习是大学生走向职场前的重要环节,如果有所收获,自然可以提升就业竞争力,拓展就业机会。然而,一旦事与愿违,掉进实习陷阱或自身权益受到伤害,该如何寻求保护呢?实习前,我们有必要了解一些关于实习的法律知识。日前,记者就相关问题请教了擅长劳动争议案件处理、人身损害赔偿等问题的单国友律师。
   
问:有的企业为实习生提供了一定的报酬,而有的企业则没有。那么实习生是否应该获得报酬?无偿实习和有偿实习在法律上是否有区别?
  答:对于无偿实习和有偿实习在法律上的定位,其关键还是在于是否建立劳动关系。
  《劳动法》中的劳动关系不是泛指一切劳动者在社会劳动时形成的所有的劳动关系,而仅指劳动者与所在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主要有以下几个法律特征:(1)劳动关系是在实现劳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与劳动有着直接的联系。(2)劳动关系的双方当事人,一方是劳动者,另一方是提供生产资料的劳动者的所在单位。(3)劳动关系的一方劳动者要成为另一方所在单位的成员,并遵守单位的内部劳动规章制度。劳动关系的基本内容包括,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劳动报酬、劳动安全卫生、劳动纪律与奖惩、劳动保险、职业培训等。此外,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关系还包括劳动行政部门与用人单位、劳动者在劳动就业、劳动争议和社会保险等方面的关系,工会与用人单位、职工之间因履行工会的职责和职权,代表和维护职工合法权益而发生的关系等。
  学生通过学校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实习者虽然付出了一定的劳动,但实习单位提供实习环境,派专人负责指导并有专门的考核评定机制,实习单位承担了实习人员工作培训义务,这时,实习人员的主要目的是熟悉工作、深化和巩固所学的理论知识,认识社会提升自己实践能力,为毕业后能尽快适应并参与本专业的实际工作打下基础。这是学校教育的延伸。这类实习,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间的合同约定是三方之间权利义务的依据。实习人员付出的劳动可以是无偿的,实习单位也可以支付适当劳务费用。
  《劳动合同法》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如果是用人单位正式录用前的实习。这类实习是用人单位与实习者双向考察的阶段,实质上实习者与用人单位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且起始时间为用工之日,只不过人们常常把试用期误以为实习期。这类实习应当适用《劳动合同法》中试用期的有关规定。明确了这一点,此类实习的报酬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问:实习在法律上是否有不同的分类?
  答:实习通常是指大专院校学生通过学安排介绍、本人自找或其他途径进入实习单位工作实习。从实习的定义来看,法律上尚未对实习的权利义务作出专门规定。
  但目前,不少同学将实习与试用相互混淆,也有用人单位故意混淆实习与试用的区分,将试用期员工称为实习人员,以规避劳动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义务。就出现了将实习按法律关系进行分类。主要是分成:一类是用人单位承担教育培训义务,这种义务可以通过提供一定的工作环境,也可以是专人传授,使实习人员认识工作、认识社会。这类实习是学校教育的延伸,无劳动报酬。还有一类指正式录用前实习,也就是常常被人们混淆的试用。这类实习是用人单位与“实习者”双向考察的阶段,实习期间有报酬。个人理解这实际上是《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试用。法律关系上,这类实习使得双方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因而实习(试用)期间,不论在劳动合同中是否明确,劳动者都应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如获得报酬、享受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待遇。
   
问:实习期和试用期怎样区别?
  答:实习期限的长短,由学校、实习者、实习单位三者的合同约定,这种约定根据学校学习教育计划的安排,根据专业教学和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对实习者提出要求,与实习单位进行协商,时间可长可短。
  对于试用期,法律有严格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的,试用期最长是不得超过6个月的。
   
问:实习人员实习中受伤害应按何种方式处理?

答:关于学生实习期间伤亡事故,目前法律一直是空白,在司法界也有很多争议。
  个人认为,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应受劳动法保护。否则,会造成很多学生伤亡后无法得到相应的赔偿。个人认为《关于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在校生利是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实际上说明了在校生具备劳动者的主体资格。“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是一个选择性条款,即可以不签,也可以签。由此说明,实习人员是劳动主体。这样,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才会得到有效保护。
  对于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为了更好地保护实习人员的合法权益,伤害发生后,如果属于试用性质的实习,有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可先申请工伤认定,从而获得工伤赔偿。如果无法分清,也可先申请工伤认定,如不能获得支持,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向劳动仲裁部门提起仲裁,如果仲裁没有得到支持,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实习期间受到伤害,工伤不能得到支持的情况下,还可根据适用《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由实习单位和学校对受害的实习生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问:实习人员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在工作中对外承诺、签合同有效吗?
  答:实习人员在没有被授权的情况下,在工作中对外承诺、签订合同是否有效实际上是一种代理行为。
  《合同法》第48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实习人员在未被授权的情况下,如果其承诺、签订的合同未得到用人单位的有权追认,对单位来说是不发生效力的,要由实习人员自己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但根据《合同法》第49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也就是说,虽然实习人员未被授权对外承诺或签订合同,但客观上存在无权代理人有足以使相对人合理相信代理权存在的事实,即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表或假象,并且该假象达到了一定的程度使任何相对人处于同样的环境下都会合理信赖代理权的存在,表见代理即可成立。这时,在实习单位没有授权的情况下,实习人员对外的行为也可能使得合同生效,从而使实习单位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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