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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2012-09-1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关于印发《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应职院发[2012]14

院属有关部门和单位:

现将《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各系(部)传达到各班级,遵照该办法执行。

附件: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主题词:就业  协议书 管理  通知

附件: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使用,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学院在毕业生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协议书

《江西省普通高、中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是保护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合法权益的一种凭证。协议书一般由国家教育部或各省、市、自治区就业主管部门统一制表,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派遣计划依据。

二、协议书的发放。

原则上就业协议书毕业生人手一份。学院根据报送省就业指导中心的毕业生预审资格,按系(部)实际就业人数发放协议书并登记协议书编号;各系(部)负责统一领取发给毕业生并对协议书编号登记,每位毕业生只有一套,每套一式三份。各班须指导毕业生如何正确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书。

三、协议书的填写及签订步骤

1、协议书的填写

毕业生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自己的情况,要求信息全部填齐,填写的推荐材料不得弄虚作假。

学院应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情况,保证《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内容真实,并负责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用人单位应如实向毕业生本人介绍本单位的工作岗位和待遇等情况,通过对应聘毕业生的了解、考核,同意接受者,签订就业协议书。入编制或变动户籍、档案(挂人才中心)的协议书的必填项目是用人单位名称、用人单位性质、联系人、联系电话、单位地址、档案接收单位、用人单位聘用或录取意见签字盖章、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毕业生应聘意见(签字)。非入编制即户籍、档案回原籍学生协议书除档案接收单位、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签章不作要求外,其它同上。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其它事项,可在补充条款中说明,并在书面协议上注明或另行签订附属协议(附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以口头形式的约定涉及到就业政策或要求学院办理有关就业事宜的,学院不予支持。

用人单位负责按照规定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签证、调整改派和落户等接收手续。

2、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1)毕业生资格审核。毕业生亲自填写本人基本情况及就业意见。

2)学院招生就业处签署意见并盖章。

3)各系(部)审核并盖章。

4)用人单位填写本单位相关资料,并签署意见及盖章。

5)用人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签署意见并盖章(有用人自主权的单位此项步骤可略)。

6)用人单位持协议书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入编、落户、档案接收等手续。

7)学院就业管理部门审核就业协议书,纳入就业方案(计划)。

五、协议书的收回、审核及上报

协议书为一式三份(用人单位留存、学校就业部门留存、毕业生留存),用人单位、系(部)、学校毕业生就业管理部门均签章后生效,毕业生须将有“学校就业部门留存”字样的协议书、毕业生跟踪调查表、毕业生就业评价表等资料按时交回系(部)。

各毕业班班主任负责收回本班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对协议书进行初步审核。如签订的协议书不合格,应督促毕业生进行补充完善。

系(部)对收回的协议书进行审核后,录入本系部就业二级管理系统中,并将协议书交至学院招生就业处。

应杜绝签订虚假协议书,如有此类情况,查实后予以通报,并将其作为考核依据。

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在规定时间制定和上报就业方案,并据此在江西省就业指导中心开具就业报到证报。

六、改派

毕业生在签约过程中遇到问题应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妥善解决,不得单方面中止协议,不得有危及学校利益或声誉的言行,否则学校将不予受理其解约手续。

学校以诚信、规范为基本原则,严格控制毕业生解约。就业报到证签发前的毕业生解约只能办理一次。就业报到证签发后的毕业生解约不予受理。

由于用人单位违约或不可抗力等客观原因造成的解约,在用人单位出具书面材料(原件)的前提下,各系(部)、学校招生就业处将尽力协助毕业生维护个人权益,根据实际情况妥善处理。

毕业生领到报到证后如因特殊情况需调整派遣单位的,需办理改派手续。原则上,在毕业后两年之内可以办理改派手续。申请改派须准备的材料是:①新签定的《就业协议书》或相关接收函件;②原《报到证》。③如果原来的报到证是开往用人单位的(入编制),现要改派到新单位,还需原接收单位出具同意解除协议的函件。准备好以上材料交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到省就业指导中心办理改派。

毕业生应于学院上报就业计划前落实就业单位。逾期仍无用人单位录用的,将其户口、档案转到生源所在地,由当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推荐就业或自谋职业。

毕业生择业期为两年,在择业期内确定接收单位的毕业生仍可签订就业协议,具体方法与应届毕业生相同。

七、“专升本”

参加升学考试的毕业生,5月中旬交准考证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申请暂缓就业。

升学的毕业生,81日前交录取通知书复印件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档案转寄手续,不须派遣。未考取的毕业生,81日前交就业协议书到招生就业处,办理报到证。

参加“专升本”考试的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书时,应将“专升本”的相关事宜告知用人单位,经协商意见一致后,在就业协议书上备注“本人已参加‘专升本’考试,若被录取本协议书失效”字样。被录取后,应及时告知用人单位取得谅解,并向学院出示相关证明,可不按违约对待。凡因未告知学校也未与用人单位协商被录取的,用人单位追究与毕业生违约责任时,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学院将其户口和档案迁发至用人单位。

八、其他

1、如本管理办法与上级出台新的文件有不一致的,按上级文件精神执行。

2、本管理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之前的相关管理规定自动废止。

3、本管理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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