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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推荐表》的管理办法
2012-03-14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毕业生推荐表》由学院招生就业处统一印制,是反映毕业生在校期间表现的重要材料,是毕业生联系就业单位的重要依据。为保证其真实性、准确性,维护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和学院的声誉形象,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持此推荐表的毕业生须是经江西省教育厅生源资格审核合格、具有派遣资格的我院大中专应届毕业生。

二、毕业生须按要求全面、准确、真实填写。地址和电话应详细、全面,以便联系。如表格中栏目没有相关内容填写,则填。推荐表不能有涂改的痕迹。若有特殊原因,经系部证明方可修改。

学生本人对自然信息和自荐材料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校表现栏签名由班主任亲自签名,并对推荐表内容负责;系部负责审核,并对其中不真实之处提出修改意见。

三、推荐表与教务处统一制定的学生成绩单一并使用。有教务处盖章的成绩单方视为有效。各系部主抓教学的领导和教学管理人员以及教务处学生成绩管理人员对学生成绩单、外语等级证书、计算机等级证书、教学方面获奖情况等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四、系部对毕业生推荐表内容的真实性和填写的规范性进行检查把关,并填写推荐意见,加盖系部公章;各系部主抓就业的领导和工作人员对学生在校期间的表现和相应的获奖情况的真实性承担责任。

五、推荐表经系部审核盖章后,由各班级统一送招生就业处填写推荐意见并加盖公章。推荐表汇总上交后,其内容不予变动。确需变动的,经系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一般在11月底前为毕业生办理推荐表的盖章手续。

六、毕业生因遗失等原因需要补办毕业生推荐表,应提交补办申请并经系部审核盖章后到招生就业处办理。

七、毕业生可将推荐表与求职信、个人简历、证书复印件等求职材料一并使用,也可以单独使用推荐表。

八、每位毕业生只有一份《毕业生推荐表》原件,必要时可以复印。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在两年择业派遣期内签订就业协议,推荐表仍然可以作为重要推荐材料。

九、学生在与用人单位签约时,使用的推荐表以及成绩单等材料必须是经各系部审核盖章的原件,复印件无效。

十、对违反以上规定或通过制作虚假材料欺骗学院和用人单位的学院工作人员和学生,学院将视违纪情节进行处理。

十一、毕业生毕业离校后,学院已不能再对毕业生做出真实客观评价,不能保证毕业生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所以不再为毕业离校后的毕业生办理就业推荐表的补办等有关推荐手续。

十二、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招生就业处负责解释。

〇〇四年十二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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