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的大学生就业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人事代理制度和劳动合同制度。
1. 人事代理制度
人事代理制度就是政府人事部门所授权的人才交流服务机构接受各类用人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代为管理与办理人事关系和人事业务,提供人事人才社会化服务。人事代理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人事管理制度的创新。对毕业生而言,实行人事代理有利于保障毕业生的合法权益,解决毕业生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各类毕业生合理流动和发挥作用,实现毕业生的社会价值。
人事代理服务为毕业生提供的主要服务内容包括:为毕业生管理人事档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工人技术等级)的认定、考核和晋升的申报;办理专业技术人员任职资格的申报,办理大中专毕业生见习期满后的转正定级手续;按照有关规定为存档人员出具有关证明材料,比如,报考研究生、婚姻登记、办理独生子女手续、留学、出国等;为毕业生转接党团组织关系,建立流动人员党团组织,开展党团组织活动;为毕业生代办失业、养老等社会保险业务。
2. 劳动合同制度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为建立劳动关系而达成的协议,也称劳动契约。劳动合同制度是一项重要的劳动法律制度,它包括有关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劳动合同纠纷的调解和仲裁,劳动合同的管理等一系列劳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我国于1980年开始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实行劳动合同制;1982年2月,原劳动人事部发出了《积极推行劳动合同制的通知》,在全国试行劳动合同制;1994年国家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后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正,以下简称《劳动法》),从而确立了劳动合同制的法律地位,为全员(包括非国有企业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的劳动者等)实行劳动合同制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我国新的《劳动合同法》于2007年6月29日正式通过,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新《劳动合同法》改变了《劳动法》以劳动合同为劳动关系建立标志的做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起劳动关系。但是,毕业生仍然要重视劳动合同的签订工作,因为书面劳动合同是一份有力的合同证据,它能在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提供原初的事实材料,也是劳动者维权的直接依据。毕业生应该注意签订书面合同的时间以及合同到期后续订的时间,以维护自己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