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印发
《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赣市字〔2017〕32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赣州、龙南、瑞金经济技术开发区和赣州蓉江新区党工委、管委会,市委各部门,市直、驻市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已经2017年7月27日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二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赣州市委 赣州市人民政府
2017年7月31日
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
人才是经济社会发展第一资源。推进人才住房建设,解决人才住房困难,持续改善人才居住条件,对于加快各类人才在赣南苏区集聚,不断提升赣州区域竞争力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经研究,决定用5年时间,筹集建设10万套人才住房,提供给全市各类人才租住及购买。现就推进人才住房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人才住房供应对象
1.明确人才住房供应对象。(1)来我市创业或我市各级单位、企业正式录用、聘用的28周岁以下全日制本科毕业生、35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毕业生、45周岁以下全日制博士毕业生,在我市落户并在工作所在地个人无住房且无购房、建房记录的;(2)符合我市产业发展需要的国家职业资格二级及以上技师,在我市落户并在本市范围内个人无住房且无购房、建房记录的;(3)列入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创新人才政策、推动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赣市发〔2017〕21号)规定可享受住房待遇的人才。各地可根据实际,在执行上述基本条件基础上,制定差异化的保障范围。除人才政策规定外,现有人才的住房保障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科学规划人才住房建设
2.坚持规划引领。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做好人才住房的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人才住房的有效供应。规划及国土部门在编制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时,优先考虑规划人才住房、优先落实人才住房用地指标。充分考虑人才工作区域的不同以及人才对住房需求的多样化,合理布局、点面结合。其中,中心城区(指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下同)应根据人才住房建设任务及标准,确保土地供应量并优先供应。优先在人才住房建设区域规划布局教育、卫生、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3.科学确定建设规模。从2017年起,利用5年的时间,市县两级分期、分批、分层次采取新建、配建、改建等方式,力争筹建10万套人才住房提供给各类人才居住。其中中心城区6万套,其他县(市)共4万套,各县(市、区)、经开区和赣州蓉江新区每年筹建数量可按照上一年本地高中生考入大学人数的20%左右确定。为防止盲目建设,各地每年筹建计划数应与人才需求数相适应并适当提高,保障人才引进后1年半内向其提供人才住房。
4.合理确定建设标准。新建人才住房面积原则上为80—180平方米/套,具体根据人才结构、产业导向及市场需求动态确定。各地可筹集适量80平方米以下的人才住房,用于解决引进人才的过渡性住房问题,原则上控制在本地人才住房总量的35%左右。装修标准由各建设主体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总体要求标准适度、功能齐全、质量优良、经济适用。鼓励设定条件,由人才自主装修。
三、加大人才住房筹建力度
5.在中心城区建设科创人才小镇。充分利用中心城区配套功能完善的优势,探索引入社会资本,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市本级重点在赣州蓉江新区规划建设1000亩左右的融居住、生活、科技创新、文化创意、轻资产创业、人力资源服务配套等于一体的特色人才小镇,按规划在其中的居住用地中分期配建人才住房,主要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含驻市高校等单位部分高层次人才)、创业人才、市本级引进大学本科生及以上层次人才租住或购买,逐步打造辐射四省边际区域的高端人才和创业创新人才聚集区。
6.在“两城两谷一带”等产业规划区建设特色产业人才小镇。重点围绕首位产业建设,章贡区、赣县区、南康区、赣州经开区、龙南县、信丰县分别规划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集中居住的特色小镇,配套优质的教育、医疗资源,重点吸引相关产业急需紧缺人才。市主攻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两城两谷一带”各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出台具体措施予以支持。各地结合本地首位、主导及特色产业,采取灵活方式建设特色人才小镇。
7.现有保障性住房安排人才住房。各地现有未分配的保障性住房,除已向社会公布的房源外,可定向用于人才住房并及时分配,具体数量和面积由本地自行安排。
8.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人才住房。中心城区及“两城两谷一带”所在县(区)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集中配建不少于计容(计算容积率)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与商品住宅项目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移交人才住房运营平台(无偿移交、有偿移交均可),专项提供给各类人才租住购买。在此基础上,探索竞地价与竞人才住房配建量相结合的招拍挂方式,进一步提高人才住房配建比例。其他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建。
9.鼓励工业园区、事业单位自建人才住房。各县(市、区)工业园区及重点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经规划、国土、建设部门审批,可利用自有用地集中建设人才住房,安排本地、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才居住。自建人才住房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纳入全市人才住房统一管理,未经批准,严禁改变住房性质变相出售或违规使用。
10.鼓励市场配置人才住房。积极培育人才住房租赁市场,鼓励企业或专门机构,通过自有、租赁或购买房源,向各类人才出租,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政策扶持。允许政府购买商品房,用于满足各类人才住房需求。
四、给予人才住房建设政策扶持
11.给予规费政策支持。全市人才住房建设,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优惠政策。
12.给予土地政策支持。全市人才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可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解决。回购农民返迁房、预留地改建人才住房的,市、县在用地性质更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五、加强人才住房综合管理
13.建立灵活多样的供应制度。人才住房实行先租后售、租售结合的供应制度。人才住房原则上累计租住时长不超过5年且不得转租。博士生、硕士生、本科生及相应层次人才,分别在我市连续服务2年、3年、5年,并与用人单位续签5年劳动合同的,即可在续签合同当年申购人才住房。高层次人才、领军人才的住房待遇及个别特殊人才的住房困难,可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
14.合理确定人才住房租金、售价标准和补贴比例。应根据人才住房所在区域、建设标准等制定人才住房的租金、售价标准,与市场租金、售价保持合理差距,并实行动态调整。人才住房租金由承租人才、受益财政、用人企业(单位)分别按50%、25%、25%的比例负担,视人才层次高低可进行政策叠加。用人单位为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财政负担原则统筹给予补助。销售价格根据核定成本价确定并适当上浮,最高不超过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质商品房价格的80%。人才住房租金和销售价格的具体标准由市、县房管部门根据同区域或相近区域、同等地段、同等品质住房租售市场情况提出意见,经市、县物价部门审核,报当地政府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自行筹建的人才住房,其租金、售价标准可自行确定,报市、县房管、物价部门备案后实施。
15.实行人才住房退出及封闭流转制度。人才住房认购后5年服务期内(累计)不得上市交易,购房后,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在其不动产证上注明不得交易时限并严加管理。服务期内已售人才住房需转让的,原则上只能由原配售单位或政府回购,或转让给符合购买条件的其他人才。人才住房的承租人或购买人不再符合人才住房政策条件的,由原配租、配售单位予以收回,其中已售住房收回价格原则上按销售价格加同期城镇居民银行存款活期利息确定。退出及封闭流转具体办法由房管部门另行制定。
16.建立全市人才住房共享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人才住房筹集建设、供应分配、运营管理、房职匹配等信息实时共享,杜绝重复享受人才住房以及骗租骗购、违规转租转卖等现象。
17.制定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主体积极性的申报流程。人才住房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分配,由用人单位进行申报,一般不接受人才个人申请。由人社部门牵头乡镇(街办)、公安、民政和房管等部门进行复审。各地根据可供房源情况,综合考虑人才的服务年限、层级和社会贡献等,经张榜公示后摇号配租、配售。
18.建立人才住房综合管理机构。市房管局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综合管理,适时给予人员或编制保障。市投融资平台负责市本级人才住房的筹集建设、投融资及运营管理等日常业务。各县(市、区)根据实际需要成立相应综合管理机构。
19.建立人才住房监管机制。成立人才住房监管委员会,探索灵活多样的监管办法,建立长效机制,坚决杜绝不符合条件的人员申请人才住房或将人才住房项目挪作他用。对弄虚作假骗取配租、配售人才住房的单位及个人,一经核实取消其配租、配售资格,5年内不得再申请人才住房,并依法追缴相关费用。同时,对各地人才住房需求进行监控,督促各地按人才需求进行建设。
六、完善人才住房补充措施
20.给予过渡期人才租房补贴。对因人才住房供应不足未申请到人才住房、通过市场化途径租住住房的人才,根据其个人支付的年度租房费用总额由受益财政和用人企业(单位)各给予25%的补贴。用人单位为财政供养单位的,单位负担部分由同级财政按现行财政负担原则统筹给予补助。补贴限额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其中,中心城区由财政承担的年度补贴总额(指受益财政承担的25%部分),本科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5000元,硕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6000元,博士生及相当层次人才每人最高不超过8000元。最长补贴期不超过5年,补贴期视同人才住房租住期。
七、健全人才住房组织保障机制
21.加强人才住房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人才住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房管局,同时建立人才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研究重大事项,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建立人才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将有关工作情况纳入人才工作专项述职,并作为绩效考核和干部评价的重要依据。
22.加强人才住房建设资金保障。人才住房建设原则上采取融资方式进行,以租金、出售收益偿还本息。同时,按照“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加大市、县财政性资金投入,每年安排一定资金用于人才住房建设、特定人才租房、购房补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单位)应在年度投资计划和住房专项资金安排中对人才住房项目予以重点保障。
23.加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宣传。各地各单位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我市人才住房优惠政策的宣传力度,广泛深入传递市委、市政府求贤若渴的诚意和广揽英才的决心,让人才住房政策切实发挥吸引人才、引进人才、留住人才的效应。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市委人才办会同市房管局负责解释。
附件:《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分工
附件
《关于推进人才住房建设的若干意见》主要任务分工
序号 |
意见内容 |
工作任务 |
牵头单位 |
配合单位 |
1 |
1.明确人才住房供应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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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2 |
2. 坚持规划引领 |
优先选择人才住房建设地段、优先落实人才住房用地指标。优先在人才住房建设区域规划布局教育、卫生、公交、市政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教育局,市卫计委,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 |
3 |
4. 合理确定建设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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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乡建设局 |
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4 |
5. 在中心城区建设科创人才小镇 |
引入社会资本,在赣州蓉江新区规划建设1000亩左右融居住、生活、科技创新、文化创意、轻资产创业、人力资源服务配套等于一体的特色人才小镇。 |
市投融资平台 |
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乡建设局,市财政局,市房管局,市工信委,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5 |
6.在“两城两谷一带”等产业规划区建设特色产业人才小镇 |
重点围绕我市首位产业建设,规划建设一批产业人才集中居住的特色小镇。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市主攻工业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两城两谷一带”各推进协调小组成员单位 |
6 |
7.现有保障性住房安排人才住房 |
|
市房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7 |
8.新建商品住宅项目配建人才住房 |
中心城区及“两城两谷一带” 所在县(区)招拍挂出让的商品住宅项目用地,应配建不少于总建筑面积10%的人才住房;其他各县(市)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配建。 |
市城乡规划局 |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局,市房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8 |
11.给予规费政策支持 |
人才住房建设参照执行保障性住房项目优惠政策。 |
市城乡建设局 |
市城乡规划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
9 |
12.给予土地政策支持 |
全市人才住房建设所需土地,可通过划拨或出让的方式解决。回购农民返迁房、预留地改建人才住房的,市、县在用地性质更改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 |
市国土资源局 |
市城乡规划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0 |
13.建立灵活多样的供应制度 |
实行先租后售、租售结合的供应制度。 |
市房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1 |
14.合理确定人才住房租金、售价标准和补贴比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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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房管局 |
市财政局,市物价局,人才住房建设投融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2 |
15.实行人才住房退出及封闭流转制度 |
制定人才住房退出及封闭流转具体办法。 |
市房管局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3 |
16.建立全市人才住房共享系统 |
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住房信息管理系统。 |
市房管局 |
人才住房投融资主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4 |
17. 制定有利于调动用人单位主体积极性的申报流程 |
|
市房管局 |
市人社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5 |
18.建立人才住房综合管理机构 |
市房管局负责全市人才住房的综合管理,适时给予人员或编制保障。 |
市编办 |
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委人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6 |
19.建立人才住房监管机制 |
成立人才住房监管委员会,探索灵活多样的监管办法,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
市委人才办 |
市房管局,市人社局,市教育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7 |
20.给予过渡期人才租房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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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社局 |
市房管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8 |
22.加强人才住房建设资金保障 |
人才住房建设原则上采取融资方式进行,以租金、出售收益偿还本息。同时,加大市、县财政性资金投入。 |
市财政局 市投融资平台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赣州经开区、赣州蓉江新区管委会 |
19 |
23.加大人才住房优惠政策宣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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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宣传部 |
赣南日报社,赣州广播电视台,赣州客家新闻网管理中心,市教育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