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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督导室工作条例(修订)
2011年09月28日 00:00  不详  未知  浏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教委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学督导工作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思想,贯彻教育方针,遵循高等职业教育教学规律和高等教育教学督导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教学督导室由主管教学的副院长直接领导。教务处作为学院教学管理的职能机构,在学院教学督导、评估工作中起协调、配合作用。

第二章 教学督导的职责

第四条 教学督导的职责是定期、随时检查、指导我院的常规教学工作,加强对我院教学和教学管理工作的全面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其具体工作如下:

1.对全院教学工作进行检查、监督、评估和指导。

2.定期和随时检查各系(部)任课教师备课、课堂教学和教学计划执行情况。

3.定期和随机检查各系(部)教师辅导、批改作业和自习情况。

4.每学期召开1-2次学生座谈会,随时抽调部分班级,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深入了解教师教学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报送学院领导及有关处室和系部。

5.每学期向学院以书面形式作一次总结性汇报,反映一学期以来教学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6.参加学院教学工作的有关活动,对教务处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为学院重大教改措施提供决策咨询。

7.实行例会、通报制度,一般每周一次例会,并及时做好记录。每月出1-2期督导通报,及时通报教学督导情况。

8.做好各类活动材料的记录、分类、整理、分析、总结、归档工作,为教学管理工作提供依据。

第三章 督导机构

第五条 督导室设主任1名,主持督导室工作。也可视情况设副主任1名。督导室成员,从本院或外校有高级职称的离退休教师中聘任,任期一年。由督导室主任提名,经主管教学的副院长同意,由院长颁发聘书。

第四章 督导员的职权和待遇

第六条 督导员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规和本条例,进行督导活动并享有以下职权:

(一)列席和督导有关的教学工作会议和活动。

(二)要求被督导的系(部)提供与督导有关的文件、档案、资料、薄册,并汇报工作。

(三)可随机听课或有选择性地听课。

(四)对被督导的单位进行现场调查并召开各种类型的座谈会。

(五)发现有违反方针、政策法规的行为,经督导室共同研究后有权予以制止;对督导室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被督导单位如无正当理由应当接受,并主动采取相应的改进措施,必要时,督导室可进行复查。

第七条 按有关规定由人事处发放督导员聘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 本条例由教学督导室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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