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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学检查工作的规定
2010年01月06日 00:00  本站原创  教务处  浏览:

教学检查是了解教学情况,保证教学质量,总结和推广教学经验的主要措施。为使教学管理制度化和规范化,加强教学检查环节,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章 教学检查的组织形式

第一条 教研室是教学检查的基本单位,由教研室主任组织在教研室范围内进行教学检查。教师应对所任课程教学质量负责,教研室主任对本教研室承担的全部课程的教学质量负责。

第二条 各教学系、部应组织教学考评组或采取其他形式对本系部各门课程、各教学环节进行经常性教学检查和监督,保证本系部教学始终处于良好状态,系、部主任对本系部教学质量负责。

第三条 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教务处、督导室对全院各教学环节和教学质量负有统一检查职责。可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开展教学检查评比活动等方式进行宏观监控。

第四条 建立在教学副院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督导室、学工办、教学系、部和教研室组成的多层次、全方位的教学检查网络。

第二章 教学检查的范围和内容

第五条 专业教学计划、课程教学大纲的检查。

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一经确定必须保持执行情况的相对稳定,并严格执行。每学期末各系、部都要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检查一次。每学年教务处对各系、部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检查一次并对教学大纲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第六条 授课计划检查

教师授课要依据经批准的学期授课计划进行,不得随意增删内容,要严格按计划拟定的讲课、实验、习题、测验等环节进行教学。授课计划检查包括教学环节和教学进度等各个方面的内容。教研室在期中、期末分别检查授课计划执行情况,系、部主任期中检查一次,教务处每学期按教师总数10%的比例抽查一次。

第七条 教案检查

教案质量标准按教学工作规范要求执行,教研室主任负责对本教研室教师的教案及备课质量进行经常性的检查,系、部和教务处以抽查或全面检查的方式,每学期进行一次。系、部抽查比例不少于本部门任课教师的20%,教务处抽查比例不少于全院任课教师的5%

第八条 授课情况检查

授课情况检查主要是采用听课和向学生调查两种方式进行,教师之间、各级教学管理人员都要有计划有组织地到课堂听课。各级教学管理部门要定期召开学生座谈会,收集对教师授课的意见。听课时不预先通知,并认真做好听课记录。填写听课记录表,并写出评价意见,并报教务处备案。要求教师每学期听课不少于2次,教研室主任每学期对本教研室内教师至少听课1次,系、部正副主任每学期听课8次,教务处正副处长每学期至少听课8次,教学副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5次,院长每学期至少听课2次。

第九条 教学环节检查

对教师的教书育人、教学态度及辅导、作业、出卷、监考、评卷等教学环节进行检查。每学期在期中采取以各系、部自查为主,教务处组织抽样复查的方式进行。抽样比例不少于全校教师的10%,并作出总结。各系、部、教研室每学期要安排2-3次本系部的检查,并公布检查结果。教师要认真上课和辅导,并按时如实填写教学日志。对于教师辅导,各班学习委员要有辅导记录。每周一学习委员将教学日志送至教务处备查。对教学环节出现的问题,要查明原因及时纠正或通报批评或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条 实验、实习课检查

实验及校内实习课的检查主要是检查课程准备情况、学生分组人数以及教学内容是否符合大纲规定的要求,检查实习报告的批改情况和教师辅导及实验室卫生、仪器设备和人身安全情况。系、部每月检查一次,教务处每学期抽查5个实验室。

第十一条 校内外实习检查

教务处和各系部每学年应到校外实习点检查校外实习队的情况,主要内容是了解实习计划的执行情况,实习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状况,协助解决实习中存在的问题,并征求实习单位的意见和要求。教研室和系、部要按10%比例对校内外实习报告进行抽查,教务处抽查3-5个班。

第十二条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检查

毕业设计和课程设计按教学工作规范要求,着重检查设计的准备、组织、指导情况,学生设计进行和设计作品情况,各系、部组织经常性检查,教务处按5%的比例进行抽查。

第十三条 教学秩序检查

教务处负责检查上课、自习时间的准确性,各教学部门和学生工作部门要经常检查学生、教师迟到、早退、提前下课等情况。任课教师上课时要了解学生出勤情况并有记载。教务处实行值班制度,有专人负责经常对上课、晚自习的教学秩序、教学状况及与教学有关的其他情况进行巡视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 考场检查

除正常安排考场监考之外,学院建立监考领导小组,考试期间对整个考场的考风、考纪进行检查、监督,并处理有关问题。系书记、专职班主任考试期间必须到本系部本班级进行检查。兼职班主任应抽出时间到本班级进行检查,保证考场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补考时班主任必须到考场对本班学生进行核对,杜绝替考。

第十五条 教学条件和设施检查

每学期暑假前确定新学期教室分配结果,总务部门在开学前一周准备好新学期教室桌、椅、黑板、扫除工具及门窗、灯具等各种设施和用具。在开学前三天总务处、教务处、学工办和各系、部联合对各教室教学设施准备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教务处、学工办、各系、部和全校师生随时发现教学设施故障,及时向总务处反映或通过教务处、学工办与总务部门联系,及时妥善解决。

第三章 教学检查结果

第十六条 检查结果由教务处及时通报全院;并进行分析、研究、总结,做出客观评价,向学院领导提供参考,同时提出今后工作的改进方向和措施。

第十七条 检查后,学院对检查中表现优秀的系部及个人给予表扬;对典型经验及时总结和推广。

第十八条 学院对检查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视其情节给予通报批评,属于教学失误、教学事故的按《学院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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