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首页部门概况文件制度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践教学考务信息下载专区学院主站
 
  文件制度  
 
 
  文件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文件制度 > 文件制度 > 正文
 
教学事故、教学失误认定及处理的暂行规定
2010年01月06日 00:00  本站原创  教务处  浏览:

为加强教风建设,保证教学秩序,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本规定。

一、教学事故

教师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定为教学事故责任者。

1.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交待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者。

2.校外实习中因管理不严,造成设备损坏和人身事故,严重损害学校声誉和影响厂校关系事件的带队教师。

3.有意向学生泄漏考题者。

4.阅卷时不按评分标准,有意压分或抬分者。

5.上课无教案者。

6.因教师准备不充分而影响正常教学或正常考试,造成严重后果者。

7.上课(含监考)旷课者;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达二次以上者(含二次),或迟到不足5分钟,但一学期累计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8.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累计达二次以上者;提前下课时间不足5分钟,但一学期累计提前下课三次以上者(含三次)。

9.上课擅自离开课堂(教学现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达二次以上者(含二次)。

10.未执行授课计划,提前结束课程达4学时以上(含4学时)者。

11.未经系部和教务处同意,一学期自行调课4学时(含4学时)以上者。

12.一学期内有三次未下班辅导者。

13.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未达到额定批改量1/3者,或抽查作业时发现一本作业中有三处以上(含三处)原则性错误未指出者。

14.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每天指导时间少于2小时三次以上者。

15.在监考期间看书、看报、谈话或不认真巡视,对考场中出现的舞弊行为未及时制止者。

16.补考时班主任有二次以上(含二次)未到考场核对本班学生者。

17.上课接听手机达二次以上(含二次)者。

18.其它可比照认定为教学事故的情况或行为。

二、教学失误

教师有下列情况或行为之一者,定为教学失误责任者。

1.上课(含监考)迟到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一次,或上课(含监考)迟到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达二次者。

2.提前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下课一次,或提前5分钟以下(不含5分钟)下课累计二次者

3.上课擅自离开课堂(教学现场)5分钟以上(含5分钟)一次者。

4.未经系、部同意,一学期内自行调课2学时者。

5.一学期内有二次未下班辅导者。

6.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未达到额定批改量1/2者,或抽查作业时发现一本作业中有二处以上(含二处)原则性错误未指出者。

7.实验、实习教学中因教师交待不明或管理不当,造成设备损坏者。

8.毕业设计、课程设计每日指导时间少于2小时一次者。

9.监考时对学生携带的书籍、草稿纸、文具盒、仪器盒、学生证等未进行认真的清理和检查者。

10.补考时班主任有一科未到考场核对本班学生者。

11.上课接听手机者。

12.其它可比照认定为教学失误的情况或行为。

三、处理办法

1.凡定为教学事故责任者,岗位工资分值下调二至三分计三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情节严重者学院给予行政处分。

2.凡定为教学失误责任者,岗位工资分值下调一分计三个月,并全院通报批评。

四、处理程序

1.在事故(或失误)出现3日内,系、部应向有关人员进行调查,经核实后,写出书面报告,按本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填写教学事故、教学失误处理情况表(见附表)。

2.教务处进行复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经主管院长批准后,送组织人事处执行,同时,向全院公布处理结果。对情节严重者的处理决定须提交学院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3.系、部自行发现的教学事故(失误)并按本规定处理、上报者,不计入系、部的年度考核指标;凡隐匿不报或任意减轻处分者,要进行通报批评并扣发系部负责人的部分岗位工资,原处理意见作废。



 

网站声明:转载或引用本文,须注明本文出处,违者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 江西省教育厅 | 江西省人社厅 | 人民网 | 新华网 | 职业教育发展中心 | 职业技术教育网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网 | 江西人事考试网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版权所有@2016   赣ICP备06002344号   学校地址:江西省赣州市开发区文峰路9号
联系电话:0797-8327999 传 真:0797-8327999   招生就业处:0797-8326546 0797-8326576  邮政编码:341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