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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2017-03-20 09:31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

赣应职院发〔2016〕1号


关于印发《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各学院(部、馆、中心)、校属各单位: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经2015年10月29日办公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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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2016年2月28日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行政办公室    2016年2月28日印发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遵循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直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赣财行[2014]14号),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及所属各单位、部门的在编在岗人员和合同制人员(包括聘用人员)。离退休人员和院属企业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学院各部门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严禁未履行出差报告或请销假手续而擅离职守,严禁未经批准而擅自提高或增加人员乘坐交通工具及方式。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客观真实报销差旅费。

学院实行出差审批管理制度。所有出差人员出差前均需填写《出差审批单》,做好预算。报销差旅费时,出示《出差审批单》,财务处进行核对,并作为附件一同报销。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校长签字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并报销。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一份),凭据报销。未经批准的自理相关费用。

火车订票费、退票费凭票报销。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括旅游船)

飞  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厅(局)级人员及已聘正高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

高铁/动车一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

高铁/动车二等座、

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第九条  乘坐火车(包括全列软席列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5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7小时的,可购买和报销同席卧铺票; 乘坐全列软席列车,可购买和报销软卧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乘坐全列软席列车,符合乘坐卧铺规定而改乘软座的,按软座票价的4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十条 对于不符合乘坐卧铺或者软席条件而乘坐的,必须书面详细说明情况,经部门领导和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乘坐赣州到南昌区间的火车,可以报销硬卧车票。

第十一条 学院不支持教职工用私车出公差,职工个人决定用私车出公差的,学院只负责报销相关城市车站之间的同等车票价格。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二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住宿费限额标准按出差目的地不同分省内、省外制定。

江西省内,厅级及已聘正高人员每人每天500元,其他人员每人每天300元。

省外住宿费限额标准:具体按出差人员级别及出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对应(详见附表1)。

第十三条  厅局级人员省外出差住单间或标准间,省内出差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标准间。学院教职工出差应按规定的标准住宿。

为鼓励出差人员(不含学生)出差选择安全经济型宾馆住宿,实际发生住宿费开支低于规定限额标准的,按差额的50%予以补助。报账人须注明每个出差人员的实际住宿费发生情况,以便据实计算补助。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但是如果是住在自己家里的,或到边远地区出差而无法取得住宿费发票的,或能提供免费住宿证明材料的,由出差人员说明情况并经所在部门领导批准,可以报销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其他情况一般不予报销差旅费。

当天往返未住宿的出差人员,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省内、省外伙食补助费标准每人每天100元(新疆、西藏和青海为120元)。

为鼓励出差人员乘坐火车,少乘飞机,节约开支,对到省外出差的人员,乘火车且乘车时间达到5小时的,可凭车票加发60元伙食补助费。在此基础上,乘车时间每超过1小时,再加发10元伙食补助费。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缴纳伙食费。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补助标准按省外出差每人每天80元,省内出差每人每天40元,包干使用。出差人员出差期间由所在单位或其他单位免费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如实申报,市内交通费减半发放。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其他情况的差旅费

第二十条  学校教职工参加赣州城区之外的非学历培训、驻点实习、驻点扶贫等,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培训及驻点期间的住宿费据实报销,伙食补助标准,按地级市以上城市每人50元/天,地级市及其以下城市每人25元/天,包干使用,无市内交通费。

参加赣州城区之内的学习、培训只报交通费,无其他费用补助

第二十一条  为提高学历外出进修学习的,除报销往返途中车船费外,在学习期间不按差旅费规定报销费用。报销往返车船费一年一般不超过两次。
 第二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外出参加会议,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会议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召开会议方负担食宿费的,培训举办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召开会议方不负担食宿费的,其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第二十三条  在赣州郊区实习,中餐在外的,伙食补助标准每人25元/天。

第二十四条  到上级政府单位挂职锻炼(简称上挂人员)、到基层单位实(见)习、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上挂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如对方单位无伙食补助情况下,上挂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30元,在县(市、区)和乡镇以下挂职锻炼等人员每人每天报销伙食补助费20元,不报销住宿费和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调入学校工作的教职工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出差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部队转业到学校工作的干部,按本规定报销差旅费,扣除部队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教职工探亲只报销直线往返车船费,车船费按正常出差城市交通费规定报销。具体由人事部门核准。

第七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八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部门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

教职工外出应按照赣应职院字【2015】59号文执行,出差前须填写《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出差后凭报告单报账。(见附表2)

第二十九条 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一)单位差旅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三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一)单位无出差审批制度或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五)虚开住宿费发票,领取补差奖励的;(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由学院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教职工出差,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三条 教职工出差期间,因游览或非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开支的费用,均由个人自理。对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违反规定的,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三十四条 出差时间达到一个月以上的,必须书面详细说明并经所在部门领导和分管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
   第三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保险票据、住宿费发票等凭证。
  住宿费、机票及乘机保险支出等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财务部门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学生住宿费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补助和交通补助标准减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6年2月23日起实行。原《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赣应职院发【2013】147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附表1:

财政部发布的各地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

单位:元

序号

省份

住宿费标准

伙食补助费标准

部级(普通套间)

司局级(单间或标准间)

其他人员 (标准间)

1

北京

800

500

350

100

2

天津

800

450

320

100

3

河北

800

450

310

100

4

山西

800

480

310

100

5

内蒙古

800

460

320

100

6

辽宁

800

480

330

100

7

大连

800

490

340

100

8

吉林

800

450

310

100

9

黑龙江

800

450

310

100

10

上海

800

500

350

100

11

江苏

800

490

340

100

12

浙江

800

490

340

100

13

宁波

800

450

330

100

14

安徽

800

460

310

100

15

福建

800

480

330

100

16

厦门

800

490

340

100

17

江西

800

470

320

100

18

山东

800

480

330

100

19

青岛

800

490

340

100

20

河南

800

480

330

100

21

湖北

800

480

320

100

22

湖南

800

450

330

100

23

广东

800

490

340

100

24

深圳

800

500

350

100

25

广西

800

470

330

100

26

海南

800

500

350

100

27

重庆

800

480

330

100

28

四川

800

470

320

100

29

贵州

800

470

320

100

30

云南

800

480

330

100

31

西藏

800

500

350

120

32

陕西

800

460

320

100

33

甘肃

800

470

330

100

34

青海

800

500

350

120

35

宁夏

800

470

330

100

36

新疆

800

480

340

120


附表2: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因公外出请示报告单

                 年   月   日

姓名

部门

(系部)

岗位

外出事由

外出时间

      日至           日(   天)

其他说明

部门(系部)

审批意见

学院分管

领导批示

学院主要

领导批示

备注

  注:1、外出事由应附相关证明;2、1天及以上的外出须填写本表,此表作为报帐凭证之一,留部门或个人处保存备查。3、本表可在组织人事处网站中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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