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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2014-12-11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

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为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大学制度,促进学院依法治校,根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教育部第32号令),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院内部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

第二条 教代会应当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院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 教代会和教代会代表应当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学院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院和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四条 教代会在学院党委领导下开展工作。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院长要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向学院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和建议。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六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院长依法行使管理职权,教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章

第七条 教代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院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院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专业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院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涉及面较大的教学、管理机构调整方案;

(五)讨论通过学院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院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六)审议学院上一届(次)教代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七)按照有关规定民主评议学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八)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学院与学院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代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的方式做出。

第三章 代

第八条 学院在岗在编职工及与学院签订了全日制聘用合同的聘用教职工,均可当选教代会代表(以下简称代表)。

第九条 代表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工作作风;

(二)遵纪守法,组织纪律性强;

(三)关心学院的建设发展和教职工的切身利益,有较强的民主意识和参政议政能力;

(四)热心为教职工服务,在教职工中有较高威信。

第十条 代表以学院系(部)、处室为单位,在教职工中直接选举产生,名额为教职工总人数的20%

第十一条 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应当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女教师代表。

第十二条 代表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 代表既对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又对学院负责,受选举单位教职工的监督。

代表因工作需要在学院内部岗位调动,其代表资格予以保留,纳入调入单位管理。

代表在任职期间有以下情况之一的,选举单位可依照规定程序予以更换或撤销:

(一)有违法违纪行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

(二)不履行代表职责的;

(三)未经批准两次不参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

(四)在任期内调离本校的;

(五)任期内退休的;

(六)有其它不宜继续担任代表的。

撤销代表资格应由选举单位向院教代会提出书面报告,经院教代会调查核实后,由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大会讨论并表决通过方为有效。同时,允许被撤销者申辩。

因更换或撤销代表或其他原因需增补代表的,按民主程序补选。选举单位对代表更换、撤销和补选的结果应及时上报院代会备案。

第十四条 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对学院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教代会决议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监督;

(五)就学院工作向学院领导和学院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六)因履行职责受到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五条 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本部门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

(五)自觉遵守学院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遇有重大事项,经学院、学院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十七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期满进行换届选举。

第十八条 教代会须有2/3以上代表出席方能召开。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以邀请不是代表的学院领导、部门负责人、民主党派负责人、离退休老同志代表、学生代表作为特邀代表或列席代表参加会议。

特邀代表和列席代表无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九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当根据学院的中心工作、教职工的普遍要求,由学院工会提交学院研究确定,并提请教职工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条 教代会的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在代表中推选人员组成主席团主持会议。大会期间的执行主席由主席团推荐成员轮流担任。

主席团由学院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学院、学院工会主要领导,教师代表应占多数。

主席团的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大会,组织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

(二)听取和汇总各代表团对各项议题的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大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

(四)草拟大会的决议;

(五)主持选举;

(六)处理大会期间发生的有关问题。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以分工会为单位征集代表提案。

第二十三条 学院教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会员代表大会(简称“双代会”)原则上两会合一。“双代会”换届时,由全体代表选举产生工会委员会委员,在工会委员会中选举产生工会主席。

第二十四条 教代会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设立若干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五条 教代会闭幕期间,学院工会委员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五章 提 案

第二十六条 提案是教代会代表在广泛征集教职工意见、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学院的改革发展及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按照规定程序,提请学院解决和处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七条 提案的征集工作在每年召开教代会前开始进行。超过规定时间收到的提案只作一般性意见和建议处理。

提案征集情况在教代会上报告。

第二十八条 提案人应是教代会正式代表。提案须由1名正式代表提出,至少2名正式代表附议方可立案。

第二十九条 提案按照一事一案的格式提出。提案应包括案名、理由、整改建议或措施三部分。

第三十条 凡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下述内容,可列为提案:

(一)有关学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贯彻上级有关规定的建议和方案;

(二)关于学院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三)关于学科与队伍建设、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和校园规划与文化建设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四)涉及学院教职工生活福利以及教职工关心的其他重大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一条 下述内容不列为提案:

(一)同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有抵触的;

(二)不属于学院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事项;

(三)纯属个人的具体问题;

(四)学术问题;

(五)不符合提案规范要求的。

第三十二条 提案的办理:

(一)教代会提案工作委员会负责提案处理工作;

(二)提案的处理和落实一般按审核、立案、办理、反馈的程序进行;

(三)对立案的提案,根据不同事由批转相关部门;

(四)承办部门在收到提案办理通知书等提案材料后,应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认真研究,在规定期限内,对可以解决的,应给予解决或制定整改措施。对一时难以解决或暂不具备条件解决处理的,应给予充分合理的解释及说明,并把办理情况及处理结果填写在提案表中,及时交回学院工会办公室。

(五)工会办公室收齐提案表后,会同提案委员会归纳提案办理基本情况,由工会发文通报各分工会。

提案落实处理情况,由提案工作委员会在下一次教代会上报告。

第六章 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院工会为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四条 学院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大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组及专门委员会的活动;

(三)组织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院民主管理工作向学院党组织汇报,与学院沟通;

(五)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院应当为院工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经费保障。教代会所需经费应列入学院预算。

第三十六条 学院教代会接受上级工会的指导。

第八章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511日起实施。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院工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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