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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普通高等教育学生毕业、结业与肄业
2013-12-23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1、具有学籍的学生,德、智、体合格,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必修课、限定选修课的规定学分以及规定的总学分,由学院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颁发江西省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的毕业证书。

提前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获得规定学分者,须在一学期前提出申请,系(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和院领导批准,可提前毕业。

2、学生经本人申请,系(部)主任审核,报教务处和院领导批准后,同意辅修另一专业,取得该专业必修课的全部学分及限选课的2/3学分以上者,由学院发给辅修专业证明;加修某些专业课程获得学分者由学院出具加修课程学习证明。

3、根据教学计划规定,修业期满而未获得规定学分的学生按下列办法处理:

1)已取得必修课的规定学分,并已取得规定总学分的90%,经本人要求,可作结业处理,学院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补考一次,补考成绩及格,取得规定学分,可换发毕业证书。结业生也可在结业后3年内申请复学一年(可申请免听)取得规定学分后,可以换发毕业证书;

2)学生历年如有不及格的必修课或限选课程,虽经补考和重修仍不及格者,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学生可在结业后一年内申请参加其不合格课程的补考,补考成绩及格,可换发毕业证书;

3)毕业设计(论文)和毕业实习不及格者,一般先发给结业证书。结业生可在一年内申请回学院补作或重修,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

上述情况的结业生逾期不申请补考(补作或重修)或补考(补作或重修)不及格者,以后不再允许补考或重修,亦不能换发毕业证书。

4、学满一学年以上且成绩合格退学的学生,可发给肄业证书。

5、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对已发的学历证书,由学院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6、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只发一次,如有遗失或损坏,不再补发。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批准后,由学院出具相应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7、无学籍学生不得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和肄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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