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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书处理工作暂行规定
2015-05-27 00:00 佚名   本站原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书处理规定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为做好学院文书处理工作,加强管理,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文书处理工作是领导工作的重要助手,正确地建立文书处理工作制度,是提高工作效率,保护党和国家机密和保存与利用史料的重要环节。学院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当热爱这项工作,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积极主动地完成组织所给的任务。

第三条 学院党、行、政工作中所形成的文书材料(包括收发、收电、发文底稿、发电底稿、内部使用的文件以及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出版物原稿、薄册、图表、照片、录音等),反映着学院的真实情况,均应作为档案保存。

第四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基本原则,是及时准确地处理文书;反对积压和紊乱,反对文牍主义。

第二章 文书处理工作

第一节 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和组织

第五条 文书处理工作的任务:

①文书的收发、登记和运转;

②文书的催办和拟办;

③为领导人准备参考材料;

④会议、汇报的记录;

⑤人民来信的处理;

⑥文书的缮印和校对;

⑦文书材料的立卷、保管,供应调阅和归档;

⑧领导人交办的其他文书工作任务。

第二节 文书的规格和收发手续

第六条 文书一般用纸大小(包括文件、电报、文电稿纸、记录纸),一般采用标准报纸的十六开。(260mm×184mm

第七条 拟制发文时,除综合性的报告和指示外,应严格执行一文一事制度。

第八条 发文须加注“标题”或“事由”(便函除外),并在第一页规定的地方填明“主送”机关。

第九条 任何文书均须写明发文单位的全称和发文的年月日,内部使用的文件材料亦须注明制成单位的名称和年月日。

第十条 发文时最后定稿必须用“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发文稿纸”填明拟稿单位、拟稿人、会签人等,送学院办公室,由学院办公室审核后统一送有关领导签发。发出时缮印要清楚,并加盖江西应用技术职业学院印章。

第十一条 学院收到和发出的文书,一般均应由学院办公室专人启封,按收文、发文分别编号登记。

第十二条 收文经登记后,由办公室主任提出拟办意见,按照性质及时分送有关负责人审批(有明确分发规定者除外),然后送交有关人员阅办。

第十三条 需要办理的收文,应按照领导人的指示作催办登记,并及时检查办理情况。等待答复的发文,亦需由承办人将发文存本单独存放,并按照催促有关单位作答复。

第十四条 同一文件分发到院属各部门时,除主办单位留存外,其他处室在不需要用时,可以由其自行销毁。但规定要收回的文件,应由发文部门定期收回处理。

第三章 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五条 学院印章和单位主管印鉴(院长个人印鉴)由办公室管理和使用,使用时须经院长或办公室主任同意。批准手续不合规定得用印。

第十六条 需以学院名义上报的专项材料,到办公室用印时,应留办公室一份存查。

第十七条 需以学院名义开出的介绍信,由各处室开具证明到办公室转办。

到市内有关单位联系工作、商洽事务一般以办公室的名义出具介绍信;到上级机关或外地有关单位联系工作,以学院名义出具介绍信;

介绍信要认真填写,存根、正文、底稿三者相符,不得开出空白介绍信。

第十八条 出具证明一般用办公室印章;重大问题需以学校名义出具证明的,应经院领导或办公室主任同意。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管理、监督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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